《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》;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

景观照明应使用高效节能灯和先进的照明控制方法。

严禁使用强光探照灯,大功率泛光灯,大面积霓虹灯等超亮度,超节能灯。

景观照明设施的安装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,并且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附属建筑物和结构的结构安全。

近日,武汉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《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》。

该方法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。

01四种类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应配备景观照明设施。

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景观照明的特殊规划。

禁止违反景观照明的特殊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。

禁止在文物,古树名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安装景观照明设施。

所述“措施”包括:明确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应配备景观照明设施:(1)两河,四岸,东湖等核心地区的建筑物。

(2)黄鹤楼,龟山电视塔等地标性建筑;(3)飞机场,火车站等重要的窗户设施; (4)其他确实需要景观照明的区域。

02禁止以下六种行为。

所述“措施”包括: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以下破坏或破坏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:(1)在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距离内种植树木,挖洞土壤或安装其他物体,或倾倒酸等腐蚀性物质,碱,盐或腐蚀性废渣或废液; (2)未经许可安装电缆,安装其他设施或将电源连接至景观照明设施; (3)擅自安装景观照明管道上面进行了爆破,钻孔,挖掘和焚烧等活动; (四)擅自搬迁,拆除和使用景观照明设施; (五)擅自使用景观照明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的; (6)景观照明设备的其他正常安全性造成损坏或干扰操作的动作。

03严禁使用大面积的霓虹灯和其他超亮灯。

所述“措施”包括:规定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《城市夜间照明设计规范》的有关要求,科学确定景观照明的创作特征和方法,景观照明亮度,功率密度等。

历史,文化,建筑等因素,环境等,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,历史地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要求,不得破坏历史文化特色。

景观照明设施的安装应符合景观照明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的要求,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;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附属建筑物和结构的结构安全,也不得影响周围道路交通,机场,铁路等特殊信号灯的正常使用。

在湿地公园,山区和城市绿地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时,应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。

景观照明应符合国家,省,市有关节能的规定,合理选择照明方法,并使用高效节能灯和先进的照明控制方法。

严禁使用强光探照灯,大功率泛光灯,大面积霓虹灯等超亮度,超节能灯。